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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於不真正義務之法律性質,主要有三種不同見解。
1.前提條件說:即認為不真正義務,並非真正的法律上義務,不得訴請履行,違反該項義務亦不發生損害賠償責任,僅史負擔此項義務者,於違反該義務時負擔權利減損或喪失不利益而已。職是之故,不真正義務,僅係義務人為保障自己權利,所應遵守之前提條件。
2.義務說:即認為不真正義務,係真正的法律上義務,得訴請履行,違反該項義務,即發生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。
3.折衷說:認為不真正義務,不得訴請履行,違反該項義務亦不發生損害賠償責任,屬於一種強制力薄弱之法律上義務。折衷說可為上述兩說中間的見解,實質上接近第一說,應以此說為是,該因此等義務,既為法律所規定,自難謂其非法律上一義務,僅其強制力薄弱而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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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弟你好樣的。
1.前提條件說:即認為不真正義務,並非真正的法律上義務,不得訴請履行,違反該項義務亦不發生損害賠償責任,僅史負擔此項義務者,於違反該義務時負擔權利減損或喪失不利益而已。職是之故,不真正義務,僅係義務人為保障自己權利,所應遵守之前提條件。
2.義務說:即認為不真正義務,係真正的法律上義務,得訴請履行,違反該項義務,即發生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。
3.折衷說:認為不真正義務,不得訴請履行,違反該項義務亦不發生損害賠償責任,屬於一種強制力薄弱之法律上義務。折衷說可為上述兩說中間的見解,實質上接近第一說,應以此說為是,該因此等義務,既為法律所規定,自難謂其非法律上一義務,僅其強制力薄弱而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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