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那是很久很久很久以前的事
六歲?七歲?我忘了
但是我現在清楚的記得
小時候不怎麼在意的事,突然讓我覺得害怕

大學的時候才想起
只有兩個人知道

一個是女生,至少安慰我說
"好可怕,還好沒有怎樣"

一個是男生
什麼反應也沒有。
後來被附和了,感覺好奇妙XD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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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麼說吧,從我們可愛的刑法來探討
小Evan在當時就是不折不扣的行為客體
討厭鬼(我推測他還沒18),是行為主體

有沒有構成要件該當?
1.沒有---由當時的法律,怎麼看都不算數
2.有---不管是強制罪還是私行拘禁罪

但同時具備故意,不是不確定故意,而是確定故意、直接故意!!
結果呢??有沒有產生??
有?沒有?

多年後的今天,有一點小不爽,天曉得我今天會唸法律
追訴期不知道過了沒有,不知道王八蛋還記不記得這件事

沒有刑法的適用,總該有民法184的適用吧!!

不過。
我想,應該只有人情事故的適用吧...








就算是我,也有小小的不懂事,很可愛的時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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